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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企业出口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一、本次全球疫情对外贸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已对不可抗力作了明确定义的,可依据双方的约定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由于这次疫情的特殊性,合同定义下的不可抗力情形,肯定能成为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适用的是我国法律,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对此也作了明确。
        如果双方所订的合同,未对不可抗力作约定,也未约定具体的法律适用条款,但如果双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即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二、国外买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证明因果关系?
   
        国外买家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考察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比如进口国规定对来自中国的货物需隔离14天,此情形虽因疫情引发,但从后果来看,只涉及履行的延迟,外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进口的货物属于季节性货物或展会货物等。
    
三、贸易术语选择对出口有无影响?
   
        在进出口经营中,贸易术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的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选择FOB、CIF贸易术语是船舷交货,在货物装船后风险就转移至买方,此后因进口国采取管制措施引发或产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所以,我们认为,出口企业如果新签订合同,应尽量选择FOB、CIF等贸易术语。此外,在EXW术语下卖方的风险和义务相对最小,也可采用EXW术语。当然,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也意味着出口商品价格的不同,作为出口商,究竟选择什么贸易术语,应从可能存在的风险、价格变化等角度进行综合衡量后作出最终的结论。
    
四、国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外贸企业如何应对?
   
        随着疫情的日益严重,有不少外贸公司遭遇国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的情况,对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对,如果外贸企业已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不足以弥补因国外买家取消订单所产生的损失的,外贸企业可与生产厂家协商分担这部分损失。
        此外,一些国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按照规定外贸企业或可索赔,但很多外贸企业与外商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合作关系,索赔可能会损害这种合作关系,因此,必须权衡利弊,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但无论如何,外贸企业在遇到国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的情况后,应积极固定有利证据,以保留向外商索赔的权利和主动性。如果与外商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涉和联系,应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在充分考虑风险与接受度后,再对国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这一重大变故作出正式的回复,尤其是在同意外商取消订单和认可外商不可抗力的主张时务必要慎重,因此一旦以邮件、聊天等方式对外商的主张予以认可,事后再想变更就非常难了。
        如果不愿意接受外商提出的取消订单主张,可书面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文件,审慎评估合同条款,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外商如果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条件下要求取消订单,或提出不可抗力主张,外贸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否决,并在掌握有利证据后,向外商施压,促其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在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五、国外买家拒收货物导致货物滞留目的地港怎么办?
   
        如果出现货物滞留港口的情况,会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等高额的滞港费用。作为承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就滞港费用向托运人主张。法院一般是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的上限的,但堆存费仍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此种情形下,外贸企业如发函催告外商提货而无果,应积极与货代、承运人协商,千方百计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如采取转运、退运等,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货款已足额收取,外贸企业就比较主动,此时,应督促承运人对货物依法行使留置权并拍卖。
    
六、对疫情可能引发的国外买家的违约风险,外贸企业如何准确评估和应对?
   
        知己知彼,才能获得主动,对于疫情可能引发的国外买家的违约风险,外贸企业必须作出及时准确的评估,并早作应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排查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根据适用法律结合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评估国外买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应跟踪考察进口国的疫情发展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变化。
         2.发生各种问题后,要作出充分通知、催告,采取各种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书面要求外商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
         4.与外商保持沟通,积极协商解决办法,尽量降低损失。
         5.在与外商联系时,应注意措辞的法律后果,留存自己履约的证据及外商违约的证据。
         6.重视调解等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7.一旦遇到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律师求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扩散和蔓延,对我国经济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来自国外的订单需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货物滞留目的地港、国外客户弃货、拒收货物或无法付款的风险都在持续增加。面对这样的异常情况,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意整理了与外贸出口相关的六个典型问题,提醒外贸企业及时、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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