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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处误区 

      《劳动合同法》颁布已十多年,很多用人单位也都知道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法怎么依,就大有讲究了。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一种是劳动者提出的,还有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今天就讲讲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几个误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下违法单方解除劳动。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员工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过失性解除也称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不想要的员工,用人单位一般就会在(一)、(二)、(五)里找依据。如果按第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要注意第一个误区,就是“是否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说“我觉得你不适合,那我就可以不要你”,而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制定录用标准很重要,这是使用第一条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依据。

        如果是按照第二条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容易进入第二个误区,就是“只要你违反了规章制度有关条款,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说用人单位有了规章制度,就能按此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就是不能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集体合同等的条款;程序合法就是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讨论,并且公示过。最起码要劳动者要知晓这个规章制度。

        如果是按照第五条来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容易踏入第三个误区,就是“只要你有一点隐瞒,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说劳动者用了假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被用人单位发现,那么劳动合同就无效了吗?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了吗?不尽然。要看劳动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或可能性的损害,是否真的就违背了双方的意愿。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企业管理中及管理员工中也确实存在着各种困难,但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该有权利,就应该利用好手里的这两部法律,真正做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楚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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