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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 

        出口退税是一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提高本国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税收措施,其核心目标是促进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对外贸易形势,我国税务机关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为退税办理过程提速增效,有力帮助了外贸企业盘活资金、稳产稳销、逆风拓市。与此同时,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各级税务机关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各项稽查落实落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流程,对出口退税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笔者结合现行政策文件,通过举例外贸退税实操中各流程的风险点,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一、退税率及政策调整风险
        退税政策区分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出口行为企业、不同的企业所有制类型,需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核定适用的条款。近年来,针对贸易结构升级、减少贸易摩擦等政策目标,我国出口退税率调整较为频繁。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下达《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明确今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同时,还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此,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的一些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不再有征退税率之差。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第八次大幅调整。其实,每年针对特定的商品,特定的业务,也会有不少特定时期适用的税率政策出台。如果外贸企业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退税政策,就不能确定正确的退税率,不能合理定价,搭上政策的顺风车。

        实操中,退税政策的实施经常给予短时间的缓冲期,想要搭上政策之风,需要对政策了解透彻,在可控范围内调整开票、出运时间,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退税从业者应加强与海关、税务及外管等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并了解政策变化的核心内容,快速调整自身工作节奏。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早测算成本和利润,根据变化调整报价,同时提高对上游的议价能力,全面提高退税工作效率。

二、发票管理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明确,如果上游供应商被列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应先由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对于销售方未申报纳税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对外贸企业来说,谨慎选择供应商,核查其生产能力及税收信用水平,并关注交易过程的动态追踪,就显得尤为关键。

三、备案单证管理风险
        出口退税流程中,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管理看似小事,实则是关乎企业涉税风险的大事。随着“金三”系统大数据的建设完成和出口退税单据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使用,出口退税实现了票据流的有效比对,税务机关在开展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出口税收函调、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工作时,频繁核查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对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或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企业处罚严格。
   
现根据核查参考办法,罗列备案单证风险注意点:

(1)核查主要单证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外贸经营常规。根据备案单证日期,核对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为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提运单。

(2)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备案单证、以及各备案单证间商品名称、单位是否相符,数量是否匹配。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申报出口退(免)税资料内容要一致。

(3)核查购货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供货人一致。

(4)核查报关单和备案单证。核查境内货源地与购货合同供应商地址,报关单的提运单号与提运单的号码,最终目的国、指运港与装货单、提运单的目的港,运输方式与备案单证种类、性质均要一致。例如,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是浙江宁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地也应为浙江宁波,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来源是浙江宁波以外地区,就会着重审查“三流”即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来确定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中,必须做到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出口货物信息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即“货真价实”、“单货相符”、“票货相符”真实出口业务,并按规定整理存放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四、收汇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和2018年第16号公告收汇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上年度已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没有在当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并且没有向税务机关做不能收汇备案的,对应的出口货物应在5月份按照免税处理。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及时调整了退免税申报期限,原先需在第二年4月申报期完成的上年度退税申报,不再因逾期改为免税或征税。但是,对于收汇的要求没有改变。2019年的出口业务仍需在2020年4月申报期结束之前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避免出现逾期后追缴已退税款,处罚滞纳金的风险。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自始至终是与收汇挂钩的,业务中限期内未能收汇的部分不能享受退税。因此,外贸企业应格外注重客人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出货风险较高地区要千万小心,避免不能收汇情况发生。收汇必须从境外、从监管区域收取。亦要特别注意最晚收汇期限,特殊情况下及时做好延期或不能收汇备案工作。

        出口退税流程不管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无法退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新时期,外贸企业应积极应对出口退税为企业带来的发展与挑战,为出口退税制定完善的内控机制,严格控制出口退税风险的发生,从而促进外贸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外贸行业注入自己的新鲜活力。

                                                                                                                                                                     高婷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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