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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海运单风险 

        最近几年,发觉运输单据中海运单(Sea Waybill)的使用频率在慢慢提高,特别在指定货代业务中。有些刚进入外贸行业的新人分不清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不仅觉得两者“长得”几乎一模一样,而且认为海运单就是海运提单的简称,其实,这两种单据虽然长得非常像,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单据。本文从其产生原因、与提单的区别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帮助大家了解和认识海运单。

        说到海运单, 先要说说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是随着海上运输而产生的,海运出现的时候,靠人力与风力作为行驶的动力,速度慢,运输时间长, 期间遇到市场变化的概率较大,因此途中有可能发生货物转手的情况,因此需要一份单据,既能代表货物本身又允许转让, 这张单据就是海运提单。提单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因为持有提单即持有货权, 属于有价凭证, 故在国际贸易中被交易双方、银行等所广泛接受。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船舶航行速度大大提高,加上集装箱的使用及码头装卸设备的改进使装卸效率随之提高,海上运输时间大为缩短, 特别是近洋运输,而提单的整个流转过程经常不能满足时间上的要求,出现船舶到港后,收货人因未收到提单不能提取货物的现象,以致货物堆放码头,造成提货延误和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另外在欺诈案中,一些骗子往往也是利用提单可转让这一特点进行贸易海运欺诈,这些因素导致了海运单的出现。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功能,因此也没必要进行转让,这个与空运单(Air Waybill)相似, 有些鲜活商品以及急需用品必须要空运,否则会使商品贬值、失去使用价值或无法达到购买目的,现在二个空港之间的飞行时间一天就足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要求凭空运单才能提货,则会失去空运所带来的优势与便利,因此,海运单与空运单一样签发给发货人的基本都是一份正本,且不是提货所需之单据。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从单据的外表上来看,都有发货人、收货人、货物信息、船舶航次、装货港、目的港、装货日期、货物信息等各类必要栏目,并且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但是,在海运单上会明显印有”Sea Waybill”(海运单)或“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字样,明确表明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其次,由于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其上的收货人只能是确定的收货人,不能像海运提单一样可以做成指示性抬头;第三,海运单背面没有印上运输合同的条款。

        在货物交付流程中,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只需要提货通知或者身份证明就能提货,完全不需要出示海运单,这样既少了海运提单流转时间之冗长,不再产生滞箱费和码头仓库费,也不用担心提单寄送过程中遗失所带来的各种麻烦, 同时防止了伪造提单进行欺诈的可能性,程序简单,操作方便。由于海运单的大量使用, 为协调各方利益, 使大家有章可依有据可循,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从上面海运单的便利性, 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好处是对收货人而言, 对出口商来说,由于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发货后有可能钱货两空,因此只能在货款预付或者风险可控(比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放账交易)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海运单代替海运提单。目前,发货后如无特殊要求, 货代是签发全套海运提单给发货人的, 当要签发海运单时,货代一般会要求发货人填写《签发海运单申请书》或者《出口货物申领海运单保函》,业务员拿到这种申请书与保函时要慎之又慎。极个别指定货代在没有发货人的要求下出具海运单代替海运提单给发货人,因此业务员须注意每一个细节,避免由此带来的业务风险。

                                                                                                                                                                         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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