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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信用证的实质是单证买卖,这主要由信用证的定义及其特点所决定的。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要求或以自身名义开给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这个条件就是‘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合的单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UCP600》)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不仅要求“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也要求“单单一致”,即所提交的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其实在上述二个一致以外, 还要求单据提交方式与提交时间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有这样开证银行才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日常的信用证审核以及单据制作过程中, 我们会碰到各种信用证条款, 而这些条款大多数是跟单据有关,譬如规定了单据的名称、提交的正本副本份数、单据内容以及单据的签发人等等。只有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一个完整清晰的概念才能不被信用证中复杂的条款所纠结,准确、轻松地制作出各种单据。以下是笔者在长期的单证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

        A. 单据的名称。 
        信用证一般会明确规定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名称,如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证明)、BILL OF LADING(提单)、TEST REPORT(测试报告)等等。 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名称是否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严格一致, 对此, 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A39条有如下描述:单据可以表明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没有名称。 单据内容必须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PACKING LIST)”,提交的单据含有包装细节即满足要求,无论其名称是否为“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记录(PACKING NOTE)”、“装箱和重量单(PACKING AND WEIGHT NOTE)”等,或者没有名称。在《UCP600》第19、20、21、22、23、24、25条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中,早已规定无论其称谓如何,只要该运输单据的表面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如信用证要求“AWB”,提交“HAWB ”(HOUSE AIR WAYBILL);信用证要求“BILL OF LADING”,提交“OCEAN BILL OF LADING”都是可以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商会的第R197号意见中,信用证要求提交“CERTIFICATE”,而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名为“REPORT”的单据,被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定为与信用证不符。理由是该单据的名称没有显示“CERTIFICATE”字样,在该单据的其它地方也未出现“CERTIFICATE”、“WE HEREBY CERTIFY”、“IT IS CERTIFIED”或类似措词。由此可看出,其判断标准应是前面所提到的单据的功能,一份“CERTIFICATE”(证书/证明)与一份“REPORT”(报告)的作用和功能还是有差别的。 

          B. 单据的签发人/出单人。
          1.《UCP600》只对商业发票(第18条)、运输单据(第19条至第25条)以及保险单据(第28条)的签发人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上述三种单据,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单据的签发人, 默认按照《UCP600》条款办理。

         2. 除了上述三种单据以外的单据,《UCP600》第14条 单据审核标准f款:“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这时受益人可以对单据的签发人进行灵活处理, 如信用证要求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原产地证书一式二份),那么这份原产地证书既可以由受益人出具, 也可以由工厂出具,也可以由官方机构出具。

        3. 有一个问题要注意, 由于有的单据是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经贸协定下的官方凭证,虽然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由谁签发,但实际上只能由官方指定的机构签发该证书, 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FORM E、FORM F、中瑞证书、中新证书等。

       4. 有的单据信用证是通过规定单据名称的方法来指定签发人,如:BENEFICIARY’S 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 则由受益人签发这份证明;SGS REPORT,则由SGS检验公司签发。

       5. 有的单据信用证不规定签发人,也无须签发人或者实际上只能有唯一的签发人。 如:FAX TRANSMISSION REPORT(传真报告),PHOTOCOPY OF PASSPORT/ID(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6. 信用证可以明确指定单据的签发人(ISSUED BY XXX),如指定货代签发海运提单,指定某一个公司/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这时候要小心,一是有没有这样的签发人/机构,二是指定的人/机构会不会或者有没有资格签发这份单据,三是这份单据会不会让你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或者承担其他的风险。

        C. 单据的格式
        1. 按照格式来分的话, 可以分成官方规定格式与自由格式。官方格式就是只能按照出口国或者进口国的格式结合实际的出运情况来缮制单据, 如区域性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澳大利亚的包装声明(PACKING DECLARATION)等; 与之相反,自由格式就是没有统一的规定格式,由签发人(一般为非官方机构)自行拟制, 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测试报告、技术参数等。这种自由格式的单据尽管每个公司可能看上去不一样, 但是所要求的数据要素大致相同。

        2. 如果在审核信用证时无法确定一种单据是否为官方指定的格式, 那么要及时通过业务员联系进口商,如为进口国指定格式,则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电子格式文档。如货物去尼日利亚时,信用证会要求提供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CCVO),该单据为尼日利亚海关规定进口时须提交的‘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是有官方规定格式的。

        3. 有时候信用证上会出现以下条款“THE ORIGINAL DOCUMENTS SHOULD BEAR THE ISSUER LETTER HEAD AND BE SIGNED ON THEIR FACE WITH ORIGINAL HANDWRITING SIGNATURES”.这个条款要求正本单据须有签发人的信头/函头并且在正面有原始的手签字样,也就是单据的最上面有签发人的名称, 类似公司信纸的格式,这个有的已经在空白的单证上印好,没印就的在做单据内容的时候可以一起打印出来。

          D. 单据的内容
          1.单据内容首先要符合贸易惯例,具备与单据功能相符的要素,每一份单据都是为了某一种目的出具的,如:发票是说明贸易的基本情况,所以内容必须包括发票抬头、签发人、起运港、目的港、货物数量、金额等;装箱单是说明包装状况,所以应显示数量、包装种类、毛净重、体积等;原产地证明书是为了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所以不可能没有原产地声明;其他证明也是用来说明相关的事实,如商品的属性或者对某一行为的确认。

         2. 单据内容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这个在审证的时候就必须仔细审核条款的内容,确定其是否符合贸易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相应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损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增加受益人的风险。

         3.《UCP600》对单据应显示的内容只是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保险单据相应条款中略有规定,除此以外的单据内容,在前述的第14条 f 款已有规定,也就是单据内容满足单据的功能且不与其他单据矛盾即可。

         4. 信用证上关于单据内容的‘必须条款’与‘禁止条款’,如:所有单据必须显示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以及信用证号码;除了发票、汇票外其他单据禁止显示单价以及金额。这些都是做单据时要予以注意的,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遗漏。

         信用证业务下的单据制作, 先从大处着眼,再从小处着手,仔细认真,这样才能化繁为简,轻松完成。

                                                                                                                                            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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