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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外贸发展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为了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结构调整步伐,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实现对外贸易速度、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外贸发展竞争力,特提出如下若干扶持措施:

一、积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各县(市)、区当年从境外引进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发挥作用的项目引荐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培育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上市。鼓励各地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进出口业务量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外贸带动作用明显的大型外贸企业。对当年进出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长水平、新进入全国进出口五百强或全市一百强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二者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流通性外贸公司,在我市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扩大进口贸易,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

3.鼓励各地大力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对当年在进口交易市场培育方面工作推动力度大、成效显著、增幅大且交易总额排名全市前列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给予每个区域50万元左右的工作经费支持,专项用于进口交易市场培育。

4.鼓励我市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展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依托我市现有的各类展会、博览会和宁波周活动,举办具有宁波优势的进口商品交易会;利用宁波的港口优势和贸易优势,积极打造专业性的进口商品交易会。对当年成功举办300个以上展位且成效明显的进口商品交易会的主办单位,给予每个展位0.3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招商经费补助。

5.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扩大进口规模。对我市流通性外贸公司当年从宁波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且进口增长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对我市流通性外贸公司当年从其他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且进口增长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同比例予以支持。

三、大力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提升外贸质量和效益。

6.着力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有效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外贸高端管理人才队伍。对当年我市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的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外贸企业管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法律等各类国民教育中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端教育培训,对学费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学费25%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7.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对研发和技术的投入。鼓励外贸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根据当年外贸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验收文件、专项鉴证报告、加计扣除表,对外贸企业开发产品、技术过程中发生的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外贸企业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3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外贸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8.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对超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4元的奖励。对当年出口增幅超过20%以上的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和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和商标)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着力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拓宽销售渠道。

9.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合作,通过与境外企业合作,独资、合资设立境外工业园区等平台,带动我市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设立的境外工业园区等平台,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2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我市企业收购国际知名品牌、境外研发机构,对我市外贸企业收购、并购国际知名品牌、境外研发机构且有进出口实绩,按照其当年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场地租金、人身保险、律师费等)给予不超过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0.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设立、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境外营销渠道,增强进出口产品的辐射力和终端客户的控制能力,对当年新设立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境外营销中心、直销机构、贸易市场、服务机构等境外营销渠道,按照其投资额及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每家境外营销机构不超过前期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场地租金、人身保险、律师费等)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五、推进外贸便利化,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11.整合和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安排1000万元资金,鼓励宁波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股设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外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内注册成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其当年日均担保额给予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引导外贸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来缓解资金压力。对当年新发行的中小外贸企业信托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给予每个融资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贷款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信保贷款的规模。

12.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进出口企业口岸成本。建立出口退税单证服务外包方式,加快出口退税单证流转速度。推行出口退税网络申报。支持建设网上出口退税审批进度查询平台,便利企业查询出口退税进度。支持海关、商检、国税等部门加快通关速度、降低商检收费、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对各部门所开展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给予一定支持。

六、专项资金来源、申请及拨付。

13.专项资金来源、申请及资金拨付程序。上述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外贸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当年一次申请和拨付的办法,资金申请方式以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当年的政策执行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由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于次年10月15日前上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5天后会同市财政局将材料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将审定的名单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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